(2016)冀0521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亚、曲某甲等与吴香芹、曲玺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亚,曲某甲,曲某乙,吴香芹,曲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21执180号申请执行人李亚男,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羊范镇。申请执行人曲某甲,女,2008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羊范镇。申请执行人曲某乙,女,2013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羊范镇。李亚男系曲某甲、曲某乙法定代理人。被执行人吴香芹,女,1955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羊范镇。被执行人曲玺,男,1950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羊范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2015)邢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香芹、曲玺(已故)的银行存款644695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秀清审判员 路银书审判员 霍小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翟艳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