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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字9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汪财与关运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财,关运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字939号申请执行人汪财。委托代理人汪会忠,系原告父亲。被执行人关运生。申请执行人汪财与被执行人关运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中民初字第4269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2月16日,申请执行人汪财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我院于2016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中民初字第426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徐 林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