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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22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22民初366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被告邹某某,男,汉族,古田县人,住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诉被告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考虑孩子的问题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申请撤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光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游顺智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