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2222执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马玉翔与艾斯木江·哈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翔,艾斯木江·哈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22执75号申请执行人马玉翔,女,汉族,1968年6月出生,住巴里坤县。被执行人艾斯木江·哈台,男,哈萨克族,1980年6月出生,住巴里坤县。申请执行人马玉翔与被执行人艾斯木江·哈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艾斯木江·哈台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马玉翔案件款131674.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马玉翔要求被执行人艾斯木江·哈台应给付案件款111400元,诉讼费1300元,利息20274元,合计131674.8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1894.62元。本院于2016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艾斯木江·哈台依法进行了“四查”,对被执行人艾斯木江·哈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马玉翔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巴民一初字第28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给付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被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丹       乃审 判 员 达来力汗·哈依沙拜代理审判员 吕   晨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萨玛丽 · 萨依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