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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1民初313549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马春阳与被告马瑶、李斌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春阳,郄义贤,马瑶,李斌,赏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31354972号原告马春阳,男,1955年3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陕西省。被告马瑶,女,1982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陕西省。被告李斌,男,1981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陕西省。原告郄义贤,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居民,现住神木县神木镇汽车站附近。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6812030010。被告赏勇,男,197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人,企业职工,现住神木县店塔镇北站。公民身份号码:14022197712015515。本院在审理原告郄义贤马春阳诉被告赏勇马瑶、李斌追偿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2016年11月22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赏勇的工资帐户予以冻结查封被告马瑶、李斌共同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矿管局家属楼1幢一单元501室(产权证号:091183**)房屋一套、登记在李斌名下的陕KYA0**号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原告已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郄义贤马春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马瑶、李斌共同所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矿管局家属楼1幢一单元501室(产权证号:091183**)房屋一套;查封登记在李斌名下的陕KYA0**号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冻结被告赏勇的工资账户。二、查封原告郄义贤担保人所有的陕KYX789KJR123号大众迈腾牌小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上诉查封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查封期限均为两年(查封期间,只许使用,不得隐匿、毁损、变卖被查封的财产。否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晓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璐菲吕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