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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2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秦鸿与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鸿,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2民初957号原告秦鸿。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清扬路39号。法定代表人戴瑞克,职务不详。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解放东路1000号。负责人金瓯,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秦鸿诉被告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无锡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保利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秦鸿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25元,由秦鸿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