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83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原告陈腊诉与被告许锦灿、王媛玉、南安市至尊世家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腊,许锦灿,南安市至尊世家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83民初1419号原告陈腊,女,196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许剑军,福建竟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锦灿,男,1965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告南安市至尊世家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法定代表人许碧玉,该公司负责人。原告陈腊诉与被告许锦灿、王媛玉、南安市至尊世家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渲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媛玉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锦灿、南安市至尊世家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腊诉称,原告与被告许锦灿、王媛玉属同社区居民,被告许锦灿与被告王媛玉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18日,被告许锦灿因需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由被告南安市至尊世家酒店有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出具借条一张给原告收执为据。现原告需要资金,被告却未能还款。由于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王媛玉亦应承担共同偿还的责任。在开庭审理法庭调查阶段,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媛玉的起诉,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要求判令:1、被告许锦灿立即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判决被告南安市至尊世家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许锦灿未作书面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被告南安市至尊世家酒店有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许锦灿于2015年6月18日共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被告南安市至尊世家酒店有限公司为上述借款提供保证责任担保,并在借条上的担保人处盖章;借条未记载借款利息及借款期限;也未记载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范围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其本人的身份证、被告许锦灿身份信息打印件、被告南安市至尊世家酒店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两被告出具给原告收执的借条1份以及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为据。原告提供的其本人身份证、两被告的主体资格信息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原件,借条由两被告签名、盖章出具,所记载的借款日期、借款数额、借款人签名、保证人盖章等内容清楚,而两被告未提出异议或提交相反证据或反驳证据,视为对原告所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的规定,被告许锦灿由被告南安市至尊世家酒店有限公司的担保下,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有两被告出具给原告的借条为据,原、被告之间的借贷、担保关系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应予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原告请求被告许锦灿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主张与被告许锦灿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借条上未记载利息,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付。被告南安市至尊世家酒店有限公司自愿作为被告许锦灿向原告借款的担保人,借条上未记载保证责任、保证责任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和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现原告请求被告南安市至尊世家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被告南安市至尊世家酒店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锦灿追偿。被告许锦灿、南安市至尊世家酒店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许锦灿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2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二、被告南安市至尊世家酒店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的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许锦灿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后收取为1150元,由被告许锦灿、南安市至尊世家酒店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 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小琳附页:一、判决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二、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