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2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希正与徐连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希正,徐连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66-3号原告王希正。被告徐连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希正诉被告徐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告徐连明在中国农业银行宁津县支行的账号62×××10中的存款予以解除冻结。审判员 丁华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萌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