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民初6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汤正伟与汤康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正伟,汤康成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26民初689号原告汤正伟,男,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告汤康成,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平江县。原告汤正伟诉被告汤康成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正伟及、被告汤康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汤康成于2015年8月27日购买了原告的黑山羊二十多只,共计折合人民币28000元,被告当时没有现金,当即向原告出具了28000元的欠条,并载明年底付清。在常人汤永新、作为证明人在欠条上签了名。2015年底,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绝支付货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汤康成给付货款2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因其从原告处购买的母羊没有怀上小羊,所以拒绝付款。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7日,被告从���告处购买山羊28只,价款合计48000元。被告因资金短缺,双方约定由被告先付款20000元,余款28000元年底付清,被告为此向原告出具28000元欠条一张。被告至今未付款。双方并未约定母羊是否必须在被告处怀上小羊。另查明,原告向被告交付山羊时,一只母羊在原告的羊圈内意外死亡,双方均同意从合同总价款中按28元每斤减去该死亡母羊的价格,该死亡母羊重88斤,应折价2464元。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以及本院依法采信的原告提供原、被告身份信息资料、欠条,证人彭贵章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定向被告交付合同标的物,被告应当支付价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购买羊只剩余价款25536元(28000���-2464元)的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一百五十九条、一百六十一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汤康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汤正伟支付价款25536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