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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初2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杨永素与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宇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永素,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叶兴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初2326号原告杨永素,女,生于1957年8月1日,汉族,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闸北区江场三路1228弄5B栋2楼。法定代表人周金富,职务不详。被告张宇,男,生于1980年3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被告叶兴武,男,生于1979年11月9日,汉族,住江西省广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素与被告宏盛建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宇、叶兴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永素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永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43元,减半收取1221.5元,由原告杨永素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同楠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龙 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