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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执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王晓伟与王玲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伟,王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24执28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伟。被执行人王玲。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王晓伟与被执行人王玲共有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5)临法民初字第28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福审判员  邓洪军审判员  高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长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