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681民初63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广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1民初637-1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1976年1月16日生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本院在受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分公司银行存款176000元或查封、冻结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分公司价值176000元的其他财产。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设备制造分公司银行存款176000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与其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祥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