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商初字第1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周家村村民委员会与杨胜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周家村村民委员会,杨胜庆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商初字第1383号原告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周家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荣洲,村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兆胜。被告杨胜庆。委托代理人张怀星,临邑福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周家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胜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周家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临邑县临盘街道办事处周家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雅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