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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02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徐某某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002刑初86号公诉机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某某,1991年7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5年8月2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监视居住。被告人徐某某未委托辩护人,自行辩护。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刑诉(2015)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9日14时许,被告人徐某某在荆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港路荆棉宿舍112栋楼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3颗给吸毒人员马某某,收取毒资200元。随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从马某某身上搜缴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颗,从被告人徐某某身上搜缴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7颗,疑似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袋。在其身上搜查出4袋疑似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经鉴定,送检的疑似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0颗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共1.9克,疑似甲基苯丙胺2袋中检出甲基苯丙胺,净重1.86克。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身份材料及前科材料,搜缴及称量毒品笔录,指认毒品照片,扣押毒品、毒资清单,收缴毒品收据回执,证人马某某的证词及辨认笔录,荆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荆公刑毒化(2015)343号《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供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律法规,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贩卖,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有前科劣迹,酌情可以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刑期起止时间另行裁定;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的毒资人民币200元予以没收,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