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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民初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商汉青与永康市金虎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汉青,永康市金虎工贸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1891号原告商汉青,居民。被告永康市金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永康市东城街道西竹园村工业基地。法定代表人胡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梅、范海玲,江苏鑫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商汉青与被告永康市金虎工贸有限公司、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商汉青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商汉青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商汉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汉青负担。审 判 员 杨梦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代书记员 曹妮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