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782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834号原告顾某某,女,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从某某,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给付补偿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佩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靳莉莉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