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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82民初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顾某某与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从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782民初834号原告顾某某,女,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被告从某某,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顾某某诉被告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给付补偿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顾某某负担。审判员  姜佩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靳莉莉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