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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刘再林与湘乡市天成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杨石林、尹志坚、钱永红、欧资武、谢亦农、杨游娟、刘丰玮、曹小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再林,湘乡市天成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杨石林,尹志坚,钱永红,欧资武,谢亦农,杨游娟,刘丰玮,曹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631号原告刘再林,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湘乡市人,汉族,住湘乡市棋梓镇。被告湘乡市天成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湘乡市棋梓镇蛇潭村七组。法定代表人杨石林。被告杨石林,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昆仑桥。被告尹志坚,男,1966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派出所西湖社区车站北路。被告钱永红,女,1968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长沙市芙蓉区五里牌派出所西湖社区车站北路。被告欧资武,男,1967年7月6日出生,汉族,资兴市人,住郴州资兴市兴宁镇。被告谢亦农,男,196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昆仑桥。被告杨游娟,女,197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道江镇。被告刘丰玮(原名刘湘黔),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毛田镇。被告曹小芳,女,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双峰县人,住湘乡市毛田镇。原告刘再林与被告湘乡市天成家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杨石林、尹志坚、钱永红、欧资武、谢亦农、杨游娟、刘丰玮、曹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米庆方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万伯和、人民陪审员甘实中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向原告刘再林发出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原告刘再林未按照通知书的要求缴纳诉讼费用(公告费)。本院认为:原告刘再林未按照缴纳诉讼费通知书的要求缴纳诉讼费用,依法应当按照自动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再林自动撤诉处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米庆方人民陪审员  万伯和人民陪审员  甘实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 颖附本案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