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执字第02551号之七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天凯贸易有限公司、奚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苏州天凯贸易有限公司,奚峰,张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园执字第02551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江苏省苏州。负责人冯培炯,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苏州天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奚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奚峰。被执行人张春燕。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被执行人苏州天凯贸易有限公司、奚峰、张春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09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苏州天凯贸易有限公司确认尚欠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995923.23元,及截至2015年2月28日的利息(含罚息、复利)人民币38410.42元,以及自2015年3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11.25%计算的罚息、复利。还款方式为:于2015年7月2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9074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9537元,诉讼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共计人民币24537元,由被告苏州天凯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于2015年7月20日前支付给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三、被告奚峰、张春燕对被告苏州天凯贸易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告苏州天凯贸易有限公司未按约履行前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则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有权就被告奚峰、张春燕所有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1539号701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430072374、0430072375)、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1539号702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430072372、0430072373)、苏州工业园区中海花园31幢115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0290835、00290836)的房产;被告奚峰所有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齐门北大街603号华美家园56幢503室(房屋所有权证号:0400009913)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分别在人民币35万元、45万元、230万元、90万元限额内优先受偿。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天凯贸易有限公司、奚峰、张春燕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已于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058870.6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本院拍卖了被执行人奚峰、张春燕名下的位于苏州工业园区中海花园31幢115室房地产,成交价人民币3150000元;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街道相城大道1539号702室房地产,成交价人民币645000元;被执行人奚峰名下的位于苏州市相城区元和镇齐门北大街603号华美家园56幢503室房地产,成交价人民币1334800元。上述价款扣除优先债权、执行费后剩余人民币689497元。因被执行人有多起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剩余款项在债权人之间进行分配,本案分得人民币107339.5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等财产持有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奚峰名下有苏E汽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有人民币390202.6元未能执行到位。2016年4月26日,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关于执行中调查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5)园商初字第0097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超审 判 员 牛军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