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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科商初字第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科右前旗天伟恒建筑设备租赁站与天津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右前旗天伟恒建筑设备租赁站,天津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商初字第22-2号原告科右前旗天伟恒建筑设备租赁站,地址内蒙古科右前旗科尔沁镇兴科家园二期22号楼9号门市。负责人卢国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红波,内蒙古天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东兴,河北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东丽区卫国道226号。法定代表人樊兆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利华,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帆,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科右前旗天伟恒建筑设备租赁站诉被告天津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天津天佳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合同中的被告公司公章真伪进行评估鉴定,故本案不能如期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徐洪生审判员董旭才人民陪审员团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包牡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