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5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满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鹿寨县汽车大修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南宁满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鹿寨县汽车大修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528-3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满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南宁市青秀区凤翔路2号香榭里花园二期3号1层03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07198584-7。法定代表人陶文婷,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鹿寨县汽车大修厂,地址鹿寨县鹿寨镇建中西路32号,组织机构代码19982080-6。法定代表人伍时庆,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满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鹿寨县汽车大修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9月24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鹿寨县汽车大修厂在工行广西鹿寨县支行账户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鹿寨县汽车大修厂在工行广西鹿寨县支行21×××10账户3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有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江荣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