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8民初8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2
案件名称
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与刘培青、王瑞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刘培青,王瑞,刘培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8民初869号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娄素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孝柯、范超,公司员工。被告刘培青,男,1975年6月28日生,汉族。被告王瑞,女,1976年9月11日生,汉族。被告刘培路,男,1986年7月10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培青、王瑞、刘培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以私下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7元减半收取393.5元,由原告河南昊达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徐彦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