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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3民初1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淄博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淄博市第三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张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3民初1853号原告:李某甲。法定代理人:李某乙。被告:淄博市第三人民医院(淄博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杏园东路1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淄博市第三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张成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