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民申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3
案件名称
胡某某与马某某民政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胡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申6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胡某某(亭),女,194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马某某,男,1940年9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4123261940********,汉族,住夏邑县城关镇中和西街*号。再审申请人胡某某因与被申请人马录同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商民终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胡某某申请再审称:1、一、二审判决将胡某某与马录同的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为家庭共同财产是错误的。涉案房产夏邑县城关镇中和西街马家老宅办有房产证,登记在马录同名下,能够证明该房产属于胡某某与马录同的夫妻共同财产。二审判决认定该房产已转化为家庭共同财产的主要依据是“马录同老宅分家协议”,一、二审期间胡某某均提出该协议上“胡某某”的签名,不是本人所签,二审期间胡某某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马录同老宅分家协议”上胡某某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二审未予鉴定即作出终审判决,剥夺了胡某某的诉权。二审判决在没有证据证明分家协议上“胡某某”的签名是本人所签的情况下,认定分家协议中所述财产转化为家庭共同财产缺乏证据证明。2、胡某某年事已高,无经济收入,生活困难。马录同每月有2000多元的退休金,应当给付胡某某生活费。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离婚诉讼要求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但作为本案所涉家庭财产,诉讼前已经协议进行了分割,且双方当事人对2012年协议内容均予以认可。因此,二审判决当事人另行诉讼主张权利并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胡某某的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胡某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五)、(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胡某某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练 凯审 判 员 张 霞代理审判员 吴孝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韦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