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23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林某、张某等非法狩猎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张某,万某,王某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923刑初83号公诉机关东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万某。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某。2015年1月16日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被东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东平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刑诉(201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张某、万某、王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焦文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张某、万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6日晚,被告人林某、张某、万某、王某行至东平县某镇沙场东侧,非法猎捕灰斑鸠25只。被告人林某、张某、万某、王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均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张某、万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东平县林业局出具的证明,照片,物证,视听资料,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不设猎区的通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张某、万某、王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猎捕灰斑鸠,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四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万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上述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没收作案工具弹弓两把、钢珠一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井长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武士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