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00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冷新峰与被执行人孙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新峰,孙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761号申请执行人冷新峰,男,1981年10月21日生,汉族,个体,现住兴城市四家街道四家子村,身份证号:210623198110210934。委托代理人黄德恩,系辽宁劲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娣,女,1981年01月02日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滨河路2段6-4号楼1单元302号,身份证号:211402198101024046。申请人执行人冷新峰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沙民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年10月0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对被执行人孙娣拘留十五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连沙民初字第001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齐宏伟审判员 王 冰审判员 于千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 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