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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刑终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丁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刑终59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丁玲,曾用名丁某,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5年12月2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月19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年1月20日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监视居住,1月29日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月29日由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押常德市看守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理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玲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二O一六年三月七日作出(2016)湘0702刑初7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丁玲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期间,上诉人丁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丁玲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丁玲撤回上诉。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2刑初7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文 杰审判员 吴 坤审判员 戴小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奕骆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