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终1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朱世龙与被上诉人孙斌、李龙官、陕西航龙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世龙,孙斌,陕西航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终175号上诉人:朱世龙。委托代理人:张志梅,甘肃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孙斌。委托代理人:柴亚龙,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李龙官。委托代理人:柴亚龙,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陕西航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陇西县巩昌镇东城路。法定代表人:李龙官,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柴亚龙,甘肃贵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世龙与被上诉人孙斌、李龙官、陕西航龙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定中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朱世龙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其表示上诉理由不充分。经审查,上诉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朱世龙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上诉人朱世龙承担。审 判 长 王银伟代理审判员 周红霞代理审判员 赵学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华尔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