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执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20
案件名称
王莉与普文明等二人共有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元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普文明,李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元执字第44号申请执行人王莉,女,1986年7月11日生,彝族,公务员,云南省元阳县人。被执行人普文明,男,1965年5月8日生,彝族,农民,云南省元阳县人。被执行人李美英,女,1964年7月20日生,彝族,农民,云南省元阳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莉与被执行人普文明、李美英共有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元阳县人民法院(2015)元民一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志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白福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