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4执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喻杰与黄润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杰,黄润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4执1162号申请执行人喻杰,男,196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被执行人黄润崎,男,1967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喻杰与黄润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以(2015)岳民初字第0600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喻杰提供担保的以其个人名义在招商银行湘府支行62×××39账号内的存款800000元。现该案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黄润崎应承担给付义务,喻杰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上述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喻杰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喻杰在招商银行湘府支行62×××39账号内800000元存款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尹辉霞审判员 陈文忠审判员 毛万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紫丽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活着放弃债权的;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债务已经清偿的;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