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02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甲、唐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某某,唐某甲,唐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第44号申请执行人蒋某某,男。被执行人唐某甲,男。被执行人唐某乙,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甲、唐某乙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蒋汉民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