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823民初5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高承富与祝秋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承富,祝秋静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823民初545号原告高承富,男,生于1983年4月2日,汉族,四川省雨城区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被告祝秋静,女,生于1980年9月17日,汉族,四川省汉源县人,农民,住四川省汉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承富与被告祝秋静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承富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承富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承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高承富承担。审判员 彭继尧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诗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