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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40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明洪,余应琼与重庆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洪,余应琼,庆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40民初723号原告王明洪,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原告余应琼,女,1983年6月8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被告:庆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冯文全。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明洪、余应琼诉被告重庆品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明洪、余应琼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6.00元,减半收取98.00元,由原告王明洪、余应琼连带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