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3执8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平泉县农户自立服务社与王桂玲,李淑芹,郭淑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泉县农户自立服务社,王桂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3执810号申请人平泉县农户自立服务社。被执行人王桂玲,李淑芹,郭淑芝。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02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完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022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山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连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