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12民初12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宋汉彬与顾祝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汉彬,顾祝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12民初1270号原告宋汉彬。委托代理人冯国彪,南通市通州区海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祝芳。委托代理人钱建辉,南通市通州区三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汉彬与被告顾祝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汉彬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汉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汉彬负担。审判员 洪 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俞振权第2页共2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