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吴中华与中山市盈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中华,中山市盈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三民一初字第1039号原告:吴中华,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公民身份号码×××6910。委托代理人:刘晶、刘作伟,均系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盈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吕江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翔。本院在审理原告吴中华诉被告中山市盈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和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中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0元(原告已付),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何亦辉代理审判员 邓文辉人民陪审员 梁加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郑梅竹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