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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航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王建春、徐延松与姜宝位、吴桂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春,徐延松,姜宝位,吴桂姣,陈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航商初字第147号原告:王建春。原告:徐延松。被告:姜宝位。被告:吴桂姣。被告:陈建华。委托代理人:胡文杰,浙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春、徐延松诉被告姜宝位、吴桂姣、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原告王建春、徐延松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春、徐延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春、徐延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26元,减半收取1063元,由原告王建春、徐延松负担(已预缴)。审判员  邵晓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占珍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