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2民初268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与南通赛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南通赛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2687号原告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横林镇横洛路12号。法定代表人姚慧庆,董事长。被告南通赛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东陈镇小康路35号。法定代表人周松涛,董事长。原告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与被南通赛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赛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南通赛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未规避法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南通赛孚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常州综研加热炉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世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莉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