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226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育与杨桦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6民初302号原告刘某,男。被告杨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长 苟鸣鹤代理审判员 赵奇山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