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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226民初3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育与杨桦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226民初302号原告刘某,男。被告杨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 判 长  苟鸣鹤代理审判员  赵奇山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马晓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