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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王金娟与常学志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娟,常学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746号申请执行人王金娟,女,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常学志,男,197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王金娟与被执行人常学志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金娟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在本案执行期间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98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顺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