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32执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乐山市金口河区安联运输有限公司、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山市金口河区安联运输有限公司,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32执2号申请执行人乐山市金口河区安联运输有限公司,住址:乐山市金口河区祥和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66958925-9。法定代表人徐云刚,总经理。被执行人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峨边县沙坪镇核桃坪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69226200-0。法定代表人罗智,执行董事。关于申请执行人乐山市金口河区安联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的本院(2015)峨边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3日作出(2016)川1132执2-2号执行裁定书提取了被执行人峨边金光电冶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永祥股份有限公司的收入8858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峨边民初字第31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彭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詹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