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8民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刘英、邓伟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8民初16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何国光。委托代理人陈汉原,广东泰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晓敏。被告刘英,女,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3617(A)。被告邓伟林,男,香港居民,身份证号码:×××9173()。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英、邓伟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其处分行为并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法院不准许撤诉的法定事由,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区豪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邹志刚审 判 员  严志刚代理审判员  刘忆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何紫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