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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3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7-03-09

案件名称

中山市荣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理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荣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理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2民初3221号原告:中山市荣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横栏镇顺兴南路39号第18幢二楼。法定代表人:杜亨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玲玲、吴文盛,广东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告:范理民,女,1983年9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荣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顺公司)诉被告范理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何文璋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玲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范理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荣顺公司诉称:2011年10月20日,被告与荣顺公司签订《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向荣顺公司购买了中山市横栏镇鹿茵华庭一期5幢803房,该房屋建筑面积是123.57平方米。被告于2012年12月30日办理了收楼手续,收楼时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物业管理费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计算,被告需于每月5日之前交纳当月物业管理服务费,未按协议约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从逾期之日起每天按所欠费用的千分之一交纳违约金。自2015年1月起至2016年1月止,被告尚欠原告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3175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175元,以及违约金人民币665元(共计人民币384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求: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265元。原告荣顺公司对其陈述的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中山市商品房买卖合同;2、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证明被告向荣顺隆(中山)房地产有限公司购买商品房,并就付款、交楼期限、建筑面积等相关事宜作出约定的事实;3、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证明原告与被告就物业管理费及违约金等相关事项作出约定的事实。被告范理民未到庭应诉、答辩,亦没有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1年10月20日通过银行按揭的方式购买了中山市横栏镇顺兴南路39号鹿茵华庭一期5幢803房。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是123.57平方米。被告于2012年12月30日办理收楼手续,收楼时原、被告双方签订《鹿茵华庭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物业管理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元计,如被告未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滞纳金需从逾期之日起加收所欠费用按每天百分之一予以计算。被告从2015年1月开始不再交纳物业管理费,截至2016年1月共欠物业管理费3175元及违约金665元,后诉讼中原告确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涉案物业管理费3175元及违约金400元,仍欠违约金265元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主张前述诉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自愿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后,形成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原告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应依约支付物业管理费及逾期违约金。现原告确认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涉案物业管理费3175元及违约金400元,撤回上述诉求属其自行处分自身权利,本院予以准许。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265元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范理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法院依法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范理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中山市荣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违约金265元;二、驳回原告中山市荣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被告范理民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清退,由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文璋二O二O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袁超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