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绍越执民字第40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孟见江与陈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见江,陈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越执民字第4076号申请执行人孟见江。被执行人陈立。原告孟见江与被告陈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绍越商初字第1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判决书规定,被告陈立应归还给原告孟见江借款3万元,并支付1万元借款本金自2014年4月6日起、1万元借款本金自2014年11月10日起、1万元借款本金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因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故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大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经查询辖区内车辆、国土、房产、工商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越执民字第40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莹莹代理审判员  蒋维良代理审判员  陈 滨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朱 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