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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刑更4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欧国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刑更461号罪犯欧国胜,男,1969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宜宾监狱服刑。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8日作出(2008)内中刑初字第1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国胜犯贩卖、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万元。2011年2月16日、2012年6月28日、2014年8月5日经本院三次裁定共减刑五年。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宜宾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欧国胜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欧国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83.48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本院认为,罪犯欧国胜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未执行财产刑,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国胜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有期徒刑刑期自2008年3月26日起至2016年6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西苓审判员  谢晓宏审判员  骆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