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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1刑初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沂良交通肇事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沂良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81刑初190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沂良,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1月24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沂市看守所。新沂市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沂良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沂良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黄沂良酒后驾驶苏CZXX**号正三轮摩托车,沿新沂市XX镇XX水泥路由西向东行驶至XX地段时,因雪天未降低行使速度,对路面情况观察疏忽,将同方向行人黄某某撞倒在地,后被告人黄沂良驾车继续行使离开事故现场,黄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法医鉴定,黄某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内脏损伤死亡。经新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黄沂良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黄沂良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沂良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新沂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被告人到案经过及其户籍证明、肇事车辆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等书证,证人唐某某、鲍某某等人的证言,新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现场图及照片、法医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沂良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因疏忽大意,对路面观察不周,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被告人黄沂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沂良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沂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4日起至2020年1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闫 君人民陪审员 周 军人民陪审员 沈克洋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白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