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3民初5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唐德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唐德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3民初567号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海尔大道南关邮电小区B栋2单元3楼2号。法定代表人彭杨坤,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建平。委托代理人张伙强。被告唐德举,户籍所在地绥阳县,现住绥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唐德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0元,已减半收取30.00元,由原告遵义市和舒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华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尹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