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民终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杨申诉张高中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申,张高中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6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申,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高中,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琳,正阳县真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申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申,被上诉人张高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杨申支付的款项是否包括其为工人支付的医疗费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文德群审 判 员 丁 辉代理审判员 董永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