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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终6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杨申诉张高中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申,张高中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6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申,男,1990年3月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高中,男,197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琳,正阳县真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杨申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申,被上诉人张高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琳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杨申支付的款项是否包括其为工人支付的医疗费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148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正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文德群审 判 员  丁 辉代理审判员  董永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