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法执字第214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白金花诉刘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金花,刘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2141-1号申请人白金花,女,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刘成,男,194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翁民初字第3479号民事判决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成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账号为622976055090XXXXXXXXX、621533145090XXXXXyyyy)。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刘成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2976055090XXXXXXXXX)存款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专用账户(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账号为060502532902xxxyyyzz))。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成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621533145090XXXXXyyyy)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延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