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25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樊小印,樊玉红,樊毛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5执64号申请执行人樊小印被执行人樊玉红,又名樊小留,男,汉族,1968年9月21日出生,农民。被执行人樊毛桃,男,汉族,1970年12月4日出生,农民,申请执行人樊小印与被执行人樊玉红、樊毛桃物权保护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樊小印于2016年4月25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温县人民法院(2016)豫0825执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闫西京审判员  杨得坡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振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