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2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6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曹某某滥伐林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永平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22刑初21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永平,男,1968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无为县人,小学文化,住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泉塘镇。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信丰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28日由信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12月16日由贵州省天柱县公安局抓获归案,12月21日由信丰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被告人曹永平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辩护人卢某某,北京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肖某,江西理工律师事务所律师。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以信检公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永平犯滥伐林木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信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廖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永平及二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永平2012年间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明知没有阔叶林砍伐指标,仍指使民工在信丰县金盆山林场光普工区、隘高林场虎山工区砍伐阔叶林,造成滥伐阔叶树蓄积量合计619.18立方米,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曹永平退缴了非法所得181150元,同时缴纳了育林基金1393元。建议以滥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4-6年。被告人曹永平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辩称当时他们这一行都是这样做,虽然没有阔叶树指标,但大家都会把阔叶树砍掉,他是在规划下来的面积内砍,没有超面积砍;在隘高林场砍树要开路,必须要砍掉一些阔叶树。他承认自己踩了红线,但并不构成犯罪,因为当时潜规则就是这样。辩护人肖某辩称曹永平主观上不具有滥伐林木的故意,客观上其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所砍的阔叶树只是零星树木,没有成片,砍掉阔叶树有利于林场后续的清山造林。作出被砍伐山场出材量、蓄积鉴定报告的鉴定主体和程序不合法,不能采信。行业惯例虽然不能作为刑事审判的依据,但可以据其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被害人卢某某辩称,被告人曹永平没有犯滥伐林木的主观故意,曹永平按照协议砍伐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曹永平的行为已经接受了行政处罚。辩护人提供了调查函及信丰县林业局答复函,申请证人吕某某出庭作证。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31日,被告人曹永平通过公开招标获得信丰县金盆山林场光普工区“大塘坳”、“破塘”山场杉木和松木的林木采伐权,双方签订协议,伐区内的阔叶林和珍稀树种不得采伐。2012年4月10日,信丰县林业局核发了上述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告人曹永平遂雇请民工在该山场实施林木砍伐,安排民工将山场内的阔叶林一并砍伐,造成滥伐林木计活立木蓄积586立方米。2012年4月1日,被告人曹永平通过公开招标获得信丰县隘高林场虎山工区大龙山、岽背长坑子山场的杉木和松木的林木采伐权,双方签订协议,伐区内的阔叶林不得采伐。2012年4月25日,信丰县林业局核发了上述山场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被告人曹永平雇请民工在该山场砍伐林木,安排民工将岽背长坑子山场内的阔叶树一并砍伐,造成滥伐林木计活立木蓄积33.175立方米。综上,被告人曹永平共造成滥伐林木活立木蓄积619.18立方米。案发后,被告人曹永平退缴非法所得181150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审查信丰县林业局回复北京市中银(赣州)律师事务所的《答复函》,其中第二点“当时我场上述两块人工林林木砍伐一半时,被人举报,停了下来,具体处理情况林场不知情,可能是当地森林派出所做出了相关政策调整,所以该两块山中的速生阔叶树被砍光”,因该表述逻辑不通,且无法查明该答复函执笔人,对该表述无法理解。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归案情况说明、抓获���过、出所登记表,证明2012年7、8月信丰县森林公安局分别接到举报称金盆山林场、隘高林场活立木拍卖山场被无证砍伐阔叶树,森林公安局经初查系曹永平有重大嫌疑,2012年10月对曹永平以滥伐林木立案侦查。讯问过程中,曹永平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10月19日的曹永平取保候审。在取保期间,曹永平更换手机号后潜逃。被告人曹永平于2015年12月16日被贵州省天柱县公安局抓获归案,羁押至12月20日。2、提取笔录及提取到的林权证复印件,销售合同,采伐证等,证明大塘坳山场、破塘山场的所有人及面积。3、金盆山营林林场2012年度活立木公开销售情况说明,证明标的山场内的阔叶树和珍稀树种(南方红豆杉)不在标的物核定价值内,不准采伐。4、公开销售竞标规则与须知,证明不准采伐阔叶树。5、活立木公开销售合同、中标确认书和林木采伐许可证,证明曹永平于2012年1月20日中标了金盆山林场光普工区小地名为大塘凹、王屋坑山场的杉木、松木的活立木销售权,合同中明确规定了标的山场范围内的阔叶树不准采伐,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树种是杉、松。6、提取笔录及送货单,证明侦查人员从谢成生、李明峰、殷金明、何龙标处提取到的送货单记载了大量原木检尺记录。7、提取笔录及从曹永静处提取的砍伐工人砍伐木材数量登记、工资领条、曹永平汇款登记等书证,证明砍伐工人的检尺数量、工人领取工资的情况和曹永平汇款的情况。8、提取笔录及从信丰县隘高林场提取的采伐许可证、林权证、销售合同书、中标确认书等书证,证明2014年4月1日,曹永平以140.1万元的价格中标和隘高林场岽背长坑子、大龙山的活立木销售权,合同中规定阔叶树不准采���,采伐许可证上也规定了采伐树种是杉、松。9、户籍证明,证明曹永平户籍资料,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0、江西省罚没现金专用收据三份,证明曹永平缴纳了181150元罚没款。11、江西省林业“育林基金”征收专用票据,证明曹永平缴纳了1393的育林基金。(二)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某,时任信丰县国营金盆山林场光普工区主任,证明安徽老板曹永平是在2012年元月份的时候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拍下“大塘坳”山场的林木采伐权的,2012年2月底开始安排民工砍伐,主要砍伐了杉树,还有少量的松树和杂树,杂树主要有桐树、酸枣、花梨木等杂树,没有发现超界限砍伐林木的现象。2、证人曹某某,证明他堂弟曹永平在信丰县金盆山林场承包了一块山场砍伐林木,叫他到金盆山林场砍伐林木的山场帮忙管理,是曹永平一个人承包的,是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采伐证上规定的采伐树种为杉树、松树,民工砍伐的树种主要是杉木、松木,少量的杂木,杂原木还没有运走,还全部堆放在山脚下,砍伐了多少数量的杂原木估不准,杂树没有办理采伐证。砍伐民工有三批,湖南籍民工和安远籍民工和金盆山本地民工,本地民工是他受曹永平之托雇请的,他按照曹永平的吩咐给金盆山民工指定了砍伐界址,砍伐界内的杉树、松树、阔叶林均可进行砍伐,由他负责检尺。3、证人凌某某,证明他朋友曹永平在信丰县金盆山林场承包了一块山头砍木头,老板就曹永平一个,我来帮忙看守货场,货场内堆放过杉原木、松原木,没有堆放过杂木。据他所知“大塘坳”两个标的山场的采伐证没有阔叶林指标,在2012年6月19日他来给曹永平看守货场前,“大塘坳”山场已经砍伐了杂树,他来了之后那里也在砍伐杂树,按常理来说是老板曹永平决定砍伐杂树的,但具体情况不清楚。他曾听曹永静说砍伐下来的杂原木约两、三百个立方米左右。4、证人赖某某,时任金盆山林场副场长,证明按林场与中标人订立的销售合同,曹永平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设计要求和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生产作业,滥砍乱伐行为后果自负,标的山场范围内的阔叶林不准采伐,中标人曹永平组织砍伐阔叶林树属违规行为。5、证人谢某某,证明今年2月份他为安徽的曹老板在大塘坳山场砍伐林木,我们安远的砍伐工人有12个人,砍伐前由一个姓曹的交代我们砍伐范围,并要我们先砍杉木,后砍松木、杂木。所砍伐的杂木还在山场上,我砍伐的杂木大概有7、8立方米,不知道其他人砍伐了多少数量的杂木。6、证人谢某乙证明,他2012年农历2月11日左���来到信丰金盆山林场为曹老板砍伐林木,我们砍伐工人砍伐了杉、松、杂木,我估计我和我妻子两人共砍伐杂木十多立方米,曹老板是否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我不清楚。7、证人黄某某,时任信丰县隘高林场副场长,证明2012年3月21日,曹永平公开拍得信丰县隘高林场岽背长坑子杉木、松木所有权,曹永平在伐区内砍伐了禁伐的阔叶林,大约有20立方米左右,活立木销售合同上已经写清楚了阔叶林不准砍伐,2012年6月份林场人员发现曹永平砍伐了杂树向林场领导报告,林场及时打电话给曹永平制止其砍伐杂树的行为。8、证人谭某,证明他在隘高林场帮曹永平承包的山场管事,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他们是在办证后开始采伐的,除了阔叶林会影响采伐树木被超树种采伐外,其他的都按照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进行采伐,是曹永平告诉他及张庆胜叫采伐民工采伐阔叶林的,采伐的阔叶林除了拉走一车以外,其他的基本上都还在山场上。9、证人何某某,证明他今年农历三月初十来隘高林场给安徽的曹老板采伐林木,到现在一共采伐了800多立方米,包括杉木、松木、杂木。10、调查函及信丰县林业局2016年4月1日答复函,证明目前被砍伐山场已重新造林,长势良好,2012年被砍伐山场没有办理阔叶树采伐指标。按照全县各林场经营管理惯例,对人工林地拍卖销售后,林场不过多干涉,中标人都会采伐范围内的阔叶树和薪柴以增加经济效益。根据历年林场更新造林实践经验,为了确保造林质量及苗木存活率,人工林中的一些速生阔叶树在清山整地工序中会被砍掉。11、证人吕某某,时任光普工区大塘坳山场护林员,证明2012年曹永平在大塘坳山场主要砍了杉树,和少量的松树和杂木。根据林场惯例,卖出去的山场的树会全部砍光,要不然林场清山造林时也会砍掉(阔叶树)。后来,森林派出所的人来说不可以砍杂树。(三)被告人曹永平的供述与辩解他在2012年4月份至9月底左右信丰县国营金盆山林场光普工区“大塘坳”山场、信丰县国营隘高林场虎山工区“岽背”长坑子山场组织砍伐招标山场林木过程中无证砍伐了阔叶林。在金盆山林场砍伐了多少阔叶树我不清楚,在隘高林场砍伐的阔叶树19立方米,是我安排民工砍伐上述山场的阔叶树的,我在上述山场组织砍伐阔叶林是因为为了砍伐方便,同时也是为了更好地清山造林,而且历来中标人都会将山场内零星的阔叶树砍掉。被告人曹永平多次供述基本一致,关于砍伐的过程、雇请民工的情况、中标的情况等等也供述得比较详细、清楚,对自己指挥民工超范围砍伐阔叶��的事实不予否认。(四)鉴定意见1、检尺报告及检尺码单八份,证明检尺人员赖某某、张某某于2012年8月7日至8月8日对金盆山营林林场光普工区大塘凹、破塘山场现有被砍伐杂原木进行了实地检尺,并制作了检尺码单八份,详细地记录了杂原木的数量和体积,经检尺,合计杂原木有16140根,体积为421.9248立方米。2、信丰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出具的关于山场被伐林木面积、蓄积、出材量鉴定报告书,证明鉴定人员到鉴定地点对被伐阔叶树兜进行现场鉴定,同时根据检尺报告,结合该场实际阔叶树长势情况,得出以下鉴定意见:光普工区大塘坳、破塘山被采伐阔叶树蓄积量为586立方米,出材量为421.92立方米。3、鉴定书及检尺单两份,证明隘高林场虎山工区岽背长坑子山场被砍伐的阔叶树原木数量为19.905立方米,折合活立木蓄���量为33.175立方米。4、物价鉴定报告两份,证明曹永平滥伐的阔叶林原木总价为181150元。5.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1)2012年8月6日现场位于信丰县金盆山林场光普工区大塘凹山场、破塘坑山场,该山场系人工造杉木林,生长有杉、松、阔叶林三类树种,山场上遗留有阔叶树伐兜,山场上、山脚下及简易公路路边堆集有部分阔叶树原木。(2)2012年8月19日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位于信丰县隘高林场虎山工区岽背长坑子山场,属人工造杉木林,该山场除部分零星落叶树未砍外,其余林木已被砍完,现场遗留有许多杂树伐兜,新开简易公路上及山上堆有许多杂原木,在古城小学对面货场上发现有一堆杂木,数量为72根。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永平违法森林法规定,明知没有阔叶树砍伐指标,仍指使民工砍伐阔叶树,造成滥伐阔叶树蓄积量合计619.18立方米,数量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归案后,被告人曹永平自愿认罪,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永平退缴了违法所得18115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关于办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中级以上林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具有森林案件的鉴定资格,因此本案中作出鉴定报告的二名鉴定人员及检尺人员均具有林业工程师职称,符合法律规定,鉴定方法和过程符合法律规定,对该鉴定报告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及辩护人庭审中提出被告人没有滥伐林木的主观故意,当时存在销售出去的山场林木不分树种进行皆伐的行业惯���(潜规则),可以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辩解,该惯例(潜规则)违背了国家法律法规和双方签订的活立木公开销售合同,不利于国家森林资源的保护,对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4至6年,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永平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曹永平的刑期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叶艳风人民陪审员  林玉明人民陪审员  刘家慈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宜胜 来源:百度“”